×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35号
1996-05-30
发文机关: 其它文件类别: 通知
标 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35号
发布日期: 1996-05-30成文日期: 1996-05-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6年6月1日起,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或应税劳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1号)中第一条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立即登录